1.适用范围
1.1 本通用条款仅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14条所指的企业家,但不适用于消费者。
1.2 我们提供的所有交付和服务只受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我们不承认客户的任何冲突的
或偏离的条件,除非我们明确同意其有效性。
1.3 我们的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也应适用于未来的交易,即使我们在个别情况下不应该提及它们。
2 要约和合同的签订
2.1 除非明确指定为有约束力的报价,否则我们的报价可能会有变化,并且不具约束力。
2.2 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对订单具有决定性意义。
3 交付和风险转移
3.1 货物的装运和运输应由客户承担费用和风险。一旦货物离开我们的场所
,风险就会转移给客户。
3.2 我们有权进行部分交货,只要剩余的部分交货是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进行的,并且这对
客户来说不是不合理的。
3.3 如果我们不履行交货义务,在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我们应对客户的延迟损失负责。如果是轻微的
疏忽,我们对延误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应被排除。
4. 价格/抵销和保留
4.1 订单确认中的价格是决定性的。我们的价格是出厂价,不包括运费、邮费、保险费、关税、
其他费用和法定增值税。
4.2 客户只能抵消无争议的或已被依法确认的反诉。只有在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允许客户主张
的留置权。
5.材料缺陷
5.1 客户有义务立即检查货物,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任何可识别的缺陷。隐蔽的
,在发现缺陷后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否则,交付应被视为已被批准。
5.2 只要存在我们负责的缺陷,我们将有权通过我们的判断,纠正缺陷
,或交付无缺陷的物品来进行后续履行。如果我们拒绝随后的履行,如果履行失败或对客户来说是不合理的,
客户可以进一步主张法定权利
6. 赔偿
6.1 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无论法律依据如何,我们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简单的过失,我们只负责
6.2 这些
如果我们欺诈性地隐瞒了缺陷,承担了对货物质量的保证,
,以及根据《产品责任法》承担的责任,则责任限制不适用。
6.3 我们的法定代表人和替代代理人的任何过错都应归咎于我们。
6.4 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定条款应不受上述规定的影响。
7. 时效期
7.1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客户因材料缺陷和所有权缺陷
,其索赔的一般时效为交付后一年。该时效也适用于客户基于货物缺陷提出的合同性和非合同性损害赔偿要求,
。
7.2 法定的时效期限应适用于
只要它涉及建筑物或按照其惯常用途用于建筑物的物品,
,并造成其缺陷。
在最终交付给消费者的情况下,对供应商的追索权(§ 479 BGB)。
8. 保留所有权
8.1 我们保留对我们交付的所有货物的所有权,直到全额支付以前
合同产生的所有索赔。
8.2 如果客户拖欠付款,或者如果我们的付款要求显然因客户缺乏支付能力而受到损害,
,我们应有权在保留所有权的基础上要求退回货物。
8.3 在第三方扣押或其他干预的情况下,客户必须立即通知我们。客户应承担为
取消扣押和收回交货物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只要这些费用不能从第三方
。
8.4 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置交付的物品,但可因正当理由撤销。
特别是,不允许以担保和抵押的方式转让所有权。受
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只有在客户没有拖欠其对我们的
义务的情况下,才能由客户转交给买方。
在转售的情况下,客户在此向我们转让所有因转售引起的索赔,特别是付款索赔
,但也包括与销售有关的其他索赔,金额为我们的最终发票金额(包括
增值税)。
客户应有权在信托
,直到我们有充分理由撤销为止,收取转让的债权。在真正的保理业务范围内转售应收款项需要我们事先同意。出于一个重要的
,我们应有权代表客户将债权转让通知第三方债务人。在通知
转让给第三方债务人后,客户的收款权将失效。在撤销收款权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
,客户向我们披露转让的债权及其债务人,提供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将相关文件交给
,并通知债务人转让的情况。
这些条款意义上的重要原因尤其存在于拖欠付款、停止付款、启动破产程序或有理由表明客户过度负债或即将破产的情况下。
8.5 客户对交付物品的处理和加工应始终为我们进行。我们应被视为是《德国民法典》第950条所指的制造商,而不需要
任何进一步的义务。如果交付的物品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物品一起加工,我们将按照发票金额与其他加工物品的购买价格的比例获得
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对于
,通过加工产生的物品,应以其他方式适用于交付物品的规定。
8.6 如果交付的物品与客户的可移动物品合并、混合或混合,而客户的
,则客户在此将整体物品的共同所有权转让给我们,其比例为交付物品的价值与其他合并、混合或混合物品的价值的
。客户应免费为我们保管
。
如果交付的物品与第三方的可移动物品结合、混合或混合,
,第三方的物品将被视为主要物品,客户在此将其有权向第三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转让给我们,其金额相当于交付物品的最终发票金额。
通过组合或混合产生的新物品,或者我们有权获得或将被转让的对
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以及按照上段规定转让的报酬要求,应作为我们
要求的担保,其方式与交付物品本身相同。
8.7 如果由于不可减损的外国法律规定,所有权的保留或债权的转让应无效或
,在这方面与所有权的保留或债权的转让相对应的担保应被视为已同意
。如果这里需要客户的合作,客户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建立和维护安全
。
9.保密
我们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商业或技术信息,只要没有明显地公开,就必须对第三方保密
,只有在我们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客户才可以向第三方提供
,据此,第三方也必须承担保密义务。客户只能在
与订单或根据订单本身对物品的后续使用有关的情况下使用这些信息。根据我们的要求,所有源自我们的
信息应立即全部归还我们或销毁。本
协议意义上的信息是指所有的数据、计划、方案、知识、经验、技术诀窍,无论记录、
存储或传输的类型如何,也无论这些信息是否被明确或默示地指定为秘密或
保密。
10 履行地、管辖地、适用法律
10.1 除非另有约定,交货、付款和合同关系中产生的所有其他义务的履行地点是
Pforzheim。
10.2 由合同关系引起的所有法律纠纷,以及合同关系的建立和有效性,对双方来说都是
,我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只要客户是商人或公法规定的法律实体。根据我们的判断
,我们也可以在客户的注册办公室提起诉讼。
10.3 合同关系受德国法律管辖。国际销售法(CISG)不应适用。